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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出台
发布人:  发布时间:2010-7-13 15:04:00  点击:10

《条件》规定,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,未经环评审批的,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,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和治理设施,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。《条件》还规定了具体的排放标准: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,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,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。《条件》要求钢铁企业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,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。《条件》对钢铁生产的工序能耗做了详细规定,如高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446千克标煤/吨,转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0千克标煤/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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